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天然代表人,與公司是同一個人格,無須公司授權既可代表公司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擁有代表權從事經營活動,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即使是越權行為,除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行為超越職權,否則構成表見代表,其行為的后果仍然由公司承擔。
法定代表人的一舉一動對公司的前途命運至關重要,但是,我們必須同時注意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一個具有個人理性的主體,也存在自己的私人利益,當這種私人利益與公司利益出現沖突的時候,就會出現法定代表人權利濫用或者偷懶的問題,如果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利益和公司的整體利益沖突較為嚴重,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存在嚴重瑕疵,不適合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時,公司如何更換法定代表人的問題,而當被更換的原法定代表人對這種更換不予認可時可能出現的糾紛就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誰有資格擔任法定代表人?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即法定代表人必須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而非任何自然人或股東就可擔任。
法定代表人如何產生?
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產生,這也就是 說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產生持半開放狀態,除了限制其身份選擇之外,賦予了企業自身比較大的自由決定權,而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須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作出,也就是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首要的方式肯定是股東會,當然,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也可以通過授權的方式委托董事會來決定。
當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由公司的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來擔任,那么這也就意味著法定代表人的選任和變更還需要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關于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任免程序和權限的規定。整體來說,股東會是一切權利的來源。
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了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法定代表人變更程序
(一)、召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并做出產生或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決議。
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法規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推選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第五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中進一步指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規定。
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這是一個廣泛受到關注的問題,多數情況下,更換法定代表人都是一個迫不得已的行為,是股東相互之間矛盾沖突劇烈的一種表現,法定代表人身份本身并不是問題的關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往往會引發公司內部沖突,這個時候,大家就會比較關注原法定代表人的態度問題以及原法定代表人的態度對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換的效力的影響。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9年6月23日頒布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 :
企業法人申請辦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對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文件;
(二)新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三)由企業原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由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關于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法人以外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由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出資人關于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決定簽署。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根據《公司法》第25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事項,但是法律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在章程中記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如果公司章程中未記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如果公司章程中未記載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只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不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具體由誰來擔任。這種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就不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
如果公司章程中記載了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必然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修改公司章程屬于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需要全體股東三之二以上表決權才能通過。變更登記的效力。
公司作為最重要的商事主體,商事行為和民事行為一個主要區別就是商事行為更強調外觀效力,實行商事公示主義原則。公示主義原則在公司法上主要表現在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制度中。商事登記具體可分為設權性登記和宣示性登記。對于設權性登記,如果未登記,則不能產生創設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效力;對于宣示性登記,未登記的并不影響權利的設立或法律關系的產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應當屬于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是向社會公眾公示代表權變更的狀態,從而提高交易效率,維護交易安全及交易秩序。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未及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對外則不具有公示力,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善意第三人基于對公示信息的信賴而為一定的行為,該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對內是有效的,對外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的法律約束力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對內對外都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是公司意志的體現,因此,如何保證法定代表人的意志真實呢,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的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考察內容?!镀髽I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9年修正)》第九條“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也就是說在個案中,出現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的狀態時,如何認定法定代表人的行為的法律效力呢?只能以法定代表人在工商部門備案的簽字為準。
變更登記的救濟
違法辦理了工商登記后,如何救濟?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
請求工商行政機關直接撤消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九條: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十一條 企業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經核實后,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工商機關仍然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有審查義務。
在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存在真實性和合法性問題時,工商機關可依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的規定予以撤銷。
訴訟救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決議內容或程序上不合法時,股東完全可以通過訴訟,予以撤銷決議。在撤銷后,憑判決書到工商登記機關撤銷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