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分類:
1、普通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伙企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時,應當解散。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的特征:
1、生命有限。
2、責任無限。
3、相互代理。
4、財產共有。
5、利益共享。
普通合伙企業的特點:
(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所謂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二是無限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公司與合伙的不同:
1、注冊公司為法人,有永久延續性。而合伙則不是法人,隨合伙人喪亡而解散。
2、注冊公司與其成員屬不同法律主體,兩者權利義務不同。合伙企業與和各合伙人唇齒相依,資產和義務互通。
3、作為法人,注冊公司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責任;合伙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合伙的財產由合伙人共同所有。無限合伙的合伙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中的無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
4、注冊公司的行動準則是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凡接受該大綱和細則的人,可通過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為公司的成員。但除董事、經理外,公司的成員并無經營權。各合伙人之間是通過合伙合約聯接起來的,沒有各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伙。各合伙人(除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外)都能代表合伙和其它合伙人經營業務。
5、注冊公司成員的變動一般不會影響公司的存續,但無限合伙的成員或有限合伙中的無限合伙人的存亡、變動會導致合伙的解體。
6、注冊公司的股東并無保守商業秘密和負競業禁止的義務,也無絕對信義責任。而合伙人之間則應相互忠誠不欺;
7、注冊公司所負責任的債務,只可向該公司追討,其權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執行。合伙企業的各合伙人,可由合伙的債務被債主直接追討。
8、注冊公司的成員或股東,不視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為受束縛。合伙人可隨時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外人訂約,向外借債。
9、注冊公司的商譽屬該公司,公司成員不得侵占,也不能擅用。合伙企業的商譽屬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在拆伙后,可各自用原合伙企業名稱。
10.注冊公司包括一些并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而合伙則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數人之間可以形成另外一種非法人團體的聯合,但不能組成合伙。
11.注冊公司的組織形式,由《公司條例》詳為規定,合伙的組織形式則相對靈活,只要不違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協議決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業由各合伙人組成.
2、合伙企業以合伙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
3、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屬于合伙關系.
4、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協議中約定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則平均分配股東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