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在工作中接觸到一則案例:A公司與B供應商發生真實交易后,取得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為22萬元并已認證抵扣,但A公司所屬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現B供應商不僅沒有申報納稅,而且還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潛逃。對此,A公司所屬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其將該批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涉及的成本不得在稅前扣除。那么,工作中如何防范收取異常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筆者認為,應關注以下三個問題。
取得虛開專票不能心存僥幸
實務中,一些企業心存僥幸,通過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進項稅額,認為發票是真的,又有合同、資金和貨物作為證據來證明,不會存在涉稅風險。
實際上,有的銷貨方在購貨方發票通過認證后,將發票作廢或者紅沖;有的企業用虛假資料注冊,開完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再也找不到人;有的企業根本不生產經營,或銷售甲產品卻開具乙產品的發票;有的企業則屬于走逃(失聯)企業。上述情形,均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一旦出現這些情況,購貨方將無法抵扣進項稅額,不能辦理出口退稅,也不能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銷貨方逃走,進貨方將承擔不能抵扣進項稅或不能辦理出口退稅的損失。主要涉及發票和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處理等內容。
兩種情形判定發票異常
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對于進項稅額抵扣和出口退稅事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防范風險注意四個環節
納稅人如果無法與開票方取得聯系,當月開具的發票不要申報,應及時通過工商機關(包括相關網站)查詢開票方是否已經注銷或者走逃,也就是失控、失蹤。如果對方公司已經注銷、失蹤,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防范涉稅風險,應注意以下四個環節:
1、交易前防患未然。
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要增強防范意識,有意識規避取得虛開發票。交易前應對供貨方進行了解,利用全國組織機構信息核查系統核實對方的企業信息,考察交易對方經營范圍、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等相關情況,一旦發現供貨方有異常,應引起警惕,對有重大疑點的,盡量不要購進。
2、交易通過銀行轉賬。
交易時應盡量通過銀行轉賬,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應暫緩付款,對購貨業務進一步審查。
3、收票時認真審核。
收到發票時應仔細核查票面內容,要求開票方提供有關資料,并仔細比對相關信息。比如: 審查稅務登記證、出庫單、開具的發票、銀行賬戶上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通過對方的一般納稅人登記相關憑證,審查對方是否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開具的發票是否確是對方領購的發票;通過庫存商品賬、生產成本賬和有關憑證,審查購進的貨物是否是對方購進或生產的貨物。如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暫緩付款和申報抵扣有關進項稅金,及時向稅務機關求助查證,尤其是對大額購進貨物,更應重點審查。
4、交易后留存證據。
應重視取得和保存有關證據,一旦對方有故意隱瞞銷售和開票的情況,惡意提供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即使誤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憑有關證據向稅務機關解釋,避免被認定為“惡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而受到較重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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